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制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2016-07-08
苏教师〔2016〕4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各有关培养院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苏政办发〔2015〕134号)精神,培养乡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我省计划从2016年起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目标和对象
(一)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旨在为全省乡村学校(指全省县级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一批扎根农村、甘于奉献、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本土化的乡村教师,为促进全省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省域教育总体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由省级层面统筹开展,省内举办师范类专业的高等学校承担,优先安排到国家和省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培养层次为四年制本科。
二、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有关政策
(一)招生政策
1.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定向培养的乡村教师4年后方能到岗,各地在编制定向培养计划时要慎重研究,统筹论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预留编制和岗位,确保定向培养的乡村教师毕业时有空编空岗。需求的具体人数和专业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本地乡村学校教师补充需求和编制空缺情况研究申报,省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3月月15日前将《乡村教师定向培养需求汇总表》(附件1)和《乡村教师定向培养需求情况表》(附件2)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依据各地上报的需求人数和专业研究确定当年乡村教师的定向培养计划,编入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定向到相关县(市、区),作为专项计划下达相关培养院校。同一县(市、区)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下达到同一培养院校。
2.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的招生。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管理,列本科高校提前批次,定向招生。户籍在有定向培养计划县(市、区)的考生,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可填报本县(市、区)乡村教师的定向志愿。招生时按志愿填报情况分县(市、区)择优录取。录取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师范生(以下简称乡村定向师范生),在入学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附件3)。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在《定向就业协议书》签订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本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报备。
(二)培养政策
1.乡村定向师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与培养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培养期间不迁移户口、不变更户籍、不变更专业;在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及标准与其他大学生相同。
2.培养院校要建立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三位一体”的协同培养模式,会同乡村定向师范生户籍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和幼儿园,围绕培养造就乡村优秀教师的目标,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协同开展培养工作。要加强师德养成教育,注重培养他们扎根乡村、终身从教的理想信念,要创新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全面提升乡村定向师范生的教学基本功与专业素养,为他们成为高素质的乡村教师奠定坚实基础。
3.要建立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跟踪机制,确保培养质量。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学校研究、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取消其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具体情形为:(1)有3门课程(含教师职业基本功)不及格(不过关)且补考不及格(不过关);(2)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3)未能按期获取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4)毕业前未能获得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的。
4.乡村定向师范生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且符合培养院校规定条件的,可以休学,但应事先征得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培养院校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乡村定向师范生,经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毕业当年可申报农村教育硕士专项计划。
(三)就业政策
1.乡村定向师范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报到。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面向乡村定向师范生的招聘考试,招聘岗位应区分不同的学段和专业,综合成绩按招聘考试成绩占比40%、培养院校综合考核成绩占比30%和国家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占比30%的方法计算。同学段同专业的乡村定向师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选择乡村学校教师岗位。培养院校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见附件5。乡村定向师范生就业岗位落实工作,应在每年8月底完成,乡村定向师范生毕业当年9月1日前无故未到就业岗位任教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岗位,不再另行安排,并按《定向就业协议书》追究违约责任。乡村定向师范生在就业前,如遇国家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2. 乡村定向师范生上岗后,应在乡村学校任教并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毕业当年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除外,如录取“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年限顺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县(市、区)域内乡村学校之间流动。按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的,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苏财规〔2015〕42号)要求的,返还在学期间的学费。
三、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培养学校要深刻认识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二)各地教育、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把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规划好、组织好、落实好,确保取得积极成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填报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志愿;要与培养院校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全程参与培养工作,加强对乡村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跟踪管理,为我省乡村学校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本土化的乡村教师,为全面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提供人才支撑。
附件:
附件2.县(市、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需求情况表(样表).doc
省教育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
2016年2月日